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河南红**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三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市**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1元,减半收取4760.5元,由深圳市**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