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