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