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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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