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路管理局与新乡市城**筑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新乡市**筑装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是要求返还多领工程款纠纷,因我公司住所地在新乡市,公司营业执照虽被吊销,但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也在新乡市,该案应由新乡**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被告于2001年在卫辉市承建了原告办公楼工程,合同履行地在卫辉市。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新乡市城**筑装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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