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支付杜**工程款11000元整,于签收本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860元,邮寄费44元,由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为316.50元,由张**负担。
三、双方纠纷到此结束,别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