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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原审被告新乡市**限责任公司、新乡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统建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原审被告新乡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建筑公司)、新乡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08)红民一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中房统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9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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