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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新乡市**责任公司、河南新**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新乡市**责任公司、河南新**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乡市**责任公司、河南新**理委员会支付工程款2299645元及利息1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乡市**责任公司、河南新**理委员会尚欠焦作市**有限公司工程款2299645元。

二、新乡市**责任公司、河南新**理委员会在签收本调解书时,支付焦作市**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2010年1月1日前付1000000元,剩余799645元于2010年10月1日前付清;新乡市**责任公司、河南新**理委员会互负连带责任。

三、焦作市**有限公司应负担总工程款13428379元的税金,除去其已缴纳的税金外,剩余税金由新乡市**责任公司、河南新**理委员会在支付其最后一笔工程款时代扣,新乡市**责任公司、河南新**理委员会向焦作市**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

四、诉讼费19120元,由新乡市**责任公司、河南新**理委员会负担;新乡市**责任公司、河南新**理委员会在签收本调解书时,向焦作市**有限公司支付由焦作市**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9120元。

五、新乡市**责任公司、河南新**理委员会如违反上述义务,应支付焦作市**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00元。

六、双方别无争执。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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