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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公司与焦作市都市花园解放区建设指挥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都市花园解放区建设指挥部、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焦作市都市花园解放区建设指挥部的负责人刘**,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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