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博民二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6元,减半收取为7913元,由上诉人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