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市**限公司与焦作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睿**司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睿**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睿**司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睿远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386元,减半收取3693元,由焦作市**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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