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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作三建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三建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焦作三建建设**公司不服焦作**民法院2010年9月29日作出的(2010)解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三建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张*,被上诉人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0)解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

发回焦作**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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