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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格**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天**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有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天**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孟**民法院提起诉讼。孟**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孟*一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河南天**有限公司、河南省格**有限公司均不服,分别于2015年3月3日、2015年2月25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天**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朱**,上诉人河**有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世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一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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