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修武县交通运输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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