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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河南中**限公司、焦作市**有限公司、张**、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与被上诉人河南中**限公司、焦作市**有限公司、张**、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蒋**于2012年7月5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1、支付其工程款1031494.7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20日起按照中**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互负连带责任;2、赔偿其经济损失216070元。焦作市**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蒋**:1、返还其公司超付工程款133242.96元(含质保金);2、支付其公司业务费用25216.7元;3、支付其公司代交的税款99866.5元;4、支付其公司代垫的工程司法鉴定费用20000元;5、因阻挠其公司施工的损失20万元;6、交付其公司与工程相关的实验检测报告、图纸等相关资料;7、确认合同无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2)解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及其委托代理人侯**、何**、被上诉人河南中**限公司和焦作市**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海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2)解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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