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华**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焦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告和合同签订地均在郑州,故请求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裁定,由郑州**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焦作市武陟县,故武**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