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武**、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又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5元减半计取为320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