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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有限公司与鹤壁**限公司、河南鹤壁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鹤**限公司、河南鹤壁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州市**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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