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鹤**限公司、河南鹤壁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州市**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原告焦作**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公司)为与被告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县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孙**、鹤壁兴**限公司、鹤壁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程有限公司与鹤壁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鹤壁市**有限公司与鹤壁**限公司、河南鹤壁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程有限公司与鹤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