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孙**、鹤壁市**有限公司、鹤壁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鹤壁市**有限公司、鹤壁市**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1782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