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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程有限公司与鹤壁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4元,减半收取2337元,由原告河南**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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