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马**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时原告将魏富强列为被告,后原告申请撤回了对魏富强的起诉,对此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刘**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主管异议,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处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有仲裁条款,产生争议后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