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鹤**限公司、河南鹤壁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张**与孙**、鹤壁兴**限公司、鹤壁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州市**有限公司与鹤壁**限公司、河南鹤壁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程有限公司与鹤壁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焦作**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公司)为与被告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濮**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华龙区西白仓基督教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诉被告安**、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程有限公司与鹤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林州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