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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华龙区西白仓基督教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濮**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基督教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王**,被告濮阳市**基督教会会长翟**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4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濮阳市金堤路东侧的福音堂建设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等,承包范围是建筑与装饰及安装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1800000元,竣工后依据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主体已完工。后因被告内部人员之间的矛盾,工程停工,现原告仍无法继续施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并继续履行2007年10月4日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00000元无事实依据,来源不清,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曾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但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至今未完工,故双方至今没有结算工程款。原告称被告构成违约与事实不符,由于个别人有其他目的扰乱工程施工,被告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的问题。被告同意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4日,翟新平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濮阳市华龙区西白仓基督教会建设基督教福音堂一座,工程名称为濮阳市西白仓基督教福音堂,工程地点位于濮阳市金堤路东侧与益民路北侧交叉口,工程内容为建筑、装饰与工程安装;包工、包料、包机械;工期为2007年10月10日至2008年7月31日;工程总价款暂定为1800000元,待工程竣工后依据所施工项目及合同约定进行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组织人员为被告施工,施工过程中主体部分基本完工时,因故停工。后被告另安排人员施工,现该基督教福音堂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9100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再支付工程款500000元,被告拒付,双方形成纠纷。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已施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被告同意鉴定,本院经濮阳**民法院委托鉴定。因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多次通知原告交纳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原告未提供,致使案件无法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00000元,但未提交被告尚欠其500000元工程款的有效证据。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其施工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但拒不向鉴定机构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导致工程量无法鉴定,现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工程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继续履行2007年10月4日的施工合同,继续进行施工,因该工程现已施工完毕,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濮**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濮**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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