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濮阳工程项目经理部、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原告濮阳**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王**诉被告张**、孙兴党、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增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与被告张香港、濮阳市油田第五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鑫**有限公司与被告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濮阳**有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第三人郏新伟、巩**、张自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安阳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山西运**任公司、濮范高**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