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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濮阳工程项目经理部、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濮阳工程项目经理部、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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