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与被告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豫新华**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9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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