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关永岭与被告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关永岭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陈**、关永岭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关永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关永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