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与被告韩**、河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于二0一四年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河南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鲁**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河南省**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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