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庆云于被告董**、林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庆云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林州**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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