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明中与被告中**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团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提出对被告中原**团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明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800元,由原告申明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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