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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范县,应当由范县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移送至范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范县,被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范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范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应移送至范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范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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