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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翔**限公司与被告高**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翔**限公司与被告高**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河南翔**限公司提出对被告高碑店**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翔**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河南翔**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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