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河**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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