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河**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河**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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