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学校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葛**学校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葛**学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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