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万*东诉被告韩**、赵*、舞**业局、河南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在舞阳县,应由舞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交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及涉案工程施工地均在舞阳县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舞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