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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武**、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武**、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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