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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与被告孙*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孙*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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