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孙*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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