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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新与被告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新与被告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新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新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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