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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1340元,由上诉人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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