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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广源、杨**等人建设工程合同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正阳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杨**及一审被告郑州东风**马店分公司、河南**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驻民申字第6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正阳县**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随意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被申请人梁**、杨**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郑州东风**马店分公司、河南**开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再审查明,本案二审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人正阳县**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杨**在正阳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本院再审认为,申请再审人正阳县**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杨**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双方讼争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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