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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因与王**、洛阳鑫**有限公司、洛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王**、洛阳鑫**有限公司、洛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老城区人民法院(2011)老*初字第18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转运上诉理由:1、上诉人在洛宁县以洛阳**公司名义中标建设鑫电绿城2号4号楼,施工中上诉人个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粉刷合同,也就是说与被上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是上诉人,被上诉人与鑫**司、建**团没有形成任何法律关系。上诉人认为在老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是宜阳县,常住地在涧西区,建**团公司住所地在西工区,合同施工地在洛宁县,所以老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之一洛阳鑫**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洛阳市老城区,原告王*运选择老**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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