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原告郑州凌**限公司与被告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施**、解万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洛阳市盛**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赢房地**限公司、孙**、原审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柏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因与王**、洛阳鑫**有限公司、洛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吕**与被告刘付中任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付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安钢集团**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明*节能环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