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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与被告刘付中任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刘**、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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