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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薛**与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及其委托代人张*,被上诉人罗**、姜**、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原审第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薛**与李**签订建筑合同进行施工,又与罗**、姜**、王**签订房屋交付协议,薛**与李**、罗**、姜**、王**之间是何法律关系,该事实不清;二、薛**是基于李**合同建房,还是基于罗**、姜**、王**合同建房,此案中谁是房屋发包方,谁是房屋承包方。该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

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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