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市海之畔房**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