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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3日,邢来山与朱**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邢来山承建朱**的楼房一座(原定四层,后改为六层,均含隔热层),付款方法为:合同签字后,应付10000元,正负零应付20000元,每层制作完成付20000元,进入后期内外粉刷地面、外墙、立邦漆、罗马窗套及楼梯栏杆应付20000元,塑钢窗及推拉门和内门油漆完成应付20000元,经验收全部工程符合设计尺寸和施工规范应付全部工程款的97%,其余3%一年后没出现质量问题全部付清。2007年2月6日,邢来山将楼房交付朱**使用至今,同日,朱**向邢来山出具欠条两份,内容分别为“欠建房款柒仟贰佰元,工程完工后付清”、“欠建房保修金壹万元零叁佰元,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邢来山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其与朱**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2007年2月6日,邢来山将楼房交付朱**,朱**不经验收就予以接收并擅自使用至今,其应当对楼房未经过验收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朱**已接收楼房并使用至今,其拖欠邢来山的建房款7200元应予偿还。朱**称楼房至今仍未竣工,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朱**称楼房门窗安装不符合约定、楼房存在裂缝、楼顶积水等质量问题,上述问题非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的质量问题,且朱**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又不申请鉴定部门进行房屋质量鉴定,对上述意见,不予采信。朱**欠邢来山的建房保修金10300元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该款应当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邢来山建房款7200元,建房保修金10300元,共计17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由朱**负担。

上诉人诉称

朱**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邢来山承建的工程未完全竣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房屋保修金10300元不应当退还。被上诉人邢来山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该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其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原审法院判决其支付建房款72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应当准许对上诉人主张的不合格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却未准许,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处理。

被上诉人辩称

邢来山的答辩理由:其已经按照朱**的要求完成施工,朱**接收并使用该楼房已经超过一年,其应当支付工程欠款及保修金。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朱**在原审庭审中,不同意对本案房屋相关的质量问题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邢来山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原审法院认定其与朱**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正确。2007年2月6日,邢来山将承建的楼房交付朱**,朱**予以接收并使用至今,朱**应当对楼房未经过验收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朱**拖欠邢来山的建房款7200元及建房保修金10300元(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应予偿还。朱**上诉称楼房至今仍未竣工及楼房门窗安装不符合约定、楼房存在裂缝、楼顶积水等质量问题,上述质量问题非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的质量问题。朱**在原审法院未提起反诉,又不申请鉴定部门对上述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评估,在二审期间提出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朱**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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