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邱*、二审上诉人李*、原审被告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以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