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申请执行山东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鑫**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吕**按(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山**公司应退还质量保证金520000元。执行中,山**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质量保证期未到,河南豫**限公司未退质量保证金,吕**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条件。2015年8月24日,河南**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山**公司在该公司账上的6431780元的质量保证金未退。据此,山**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应对该公司不予执行,待该公司符合执行条件时,吕**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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