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6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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