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6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武汉国**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04)
袁爱国诉被告武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周*、雷仙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武汉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胡**、胡**与武汉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陶冶与武汉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武汉常**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罗少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69)
武汉兴**有限公司与武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