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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广**限公司与中国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因与中国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闫**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代理审判员聂**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广**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依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湖南广**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湖南广**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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