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湖南中南**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中人企业(集**公司、广东中人企业(集**公司第五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81.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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