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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湘**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向长**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长**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150万元。长**委员会依法将该申请提交我院,担保人欧**自愿为申请人湖南湘**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担保人欧**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合村变电站内201a号房屋(权证号码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0261235号)的产权;

上述第一项执行后,冻结被申请人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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